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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论文
传统法律教育观念的转变
2024-03-19

1、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新的法律实践教学方法。

法律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特点,要求通过法律教育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教育不仅要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系统教学,而且要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技能。然而,传统的法律教育侧重于系统理论知识的教学,很少考虑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受过培训的学生很难立即投入实际工作。

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一种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所谓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指学习医学院学生学习实践技能的成功模式导学生接待、咨询、起诉、应诉等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掌握实践技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培养职业道德观念的法律教育方法。传统法律教育注重学生对教学目标中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教学方法采用灌输式,内容突出理论性,教学效果追求单一答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在教学目标上运用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互动性,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互动性。

自2000年9月起,到2011年9月6日,中国118所大学法律系已成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成员,并实施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1]学生们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我国大部分诉讼案件都是民事案件。在法律专业的民法教学中,采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对学生今后顺利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将诊所的法律教育方法应用于民法教学。

在民法教学中,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可以在掌握民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树立法律实践的道德理念,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塑造奠定坚实的基础。

(1)转变传统法律教育观念。

传统法律教育观念的转变是民法教学总结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前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传统的法律教育理念中,法律教学活动是一种简单的单向灌输活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没有独立的思考和实践联系机会,相关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在诊所的法律教育中,学生处于独立的地位,亲自联系案件,发现真相,搜索证据,提出处理案件的意见,诊所教师只处于助手的地位,相关问题的讨论也是双向和平等的。当然,这种教育方法也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辅相成,主要是后者,前者是辅助的。共同实现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目标。

(2)加强民事法律诊所课程体系的设置。

在美国,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由于是本科后教育,大多数学生在获得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后继续攻读法律学士学位,并接受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在高中毕业后开始攻读法律专业学位。此外,各学校目前的人才培训计划在前三年基本上较少,而在第四年毕业实习时,学生的实践机会较少。然而,民法诊所的法律教育是一门高级的民法课程。其发展必须以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为前提,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程序法、法律文件学等。[2]因此,建议法学院调整人才培训计划,并在上述课程学习后的三年级下一阶段开设。开设民法诊所课程,同时要注意提高学分的设置,使学生能够充分获得实践经验。[2]因此,建议法学院校调整人才培训计划,并在上述课程学习后的三年级下一阶段开设。在开设民法诊所课程时,要注意提高学生的实践经验,使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积极性。

(3)配备有效的诊所教师和相关人员。

将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引入民法教学,必须开设民法法律诊所。除了配备相关的诊所管理人员外,最重要的是教师的配备。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对教师的科学研究和理论要求较高,而忽视了实践技能。但基于法律诊所,特别是民法法律诊所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民法基本理论素养,而且要有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由于教师的工作量远远大于普通理论教师,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待遇和职称评价给予优惠待遇。此外,还可以适当扩大教师范围,邀请校外民事法院法官、社会律师,特别是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加入,可以拓宽视野,与相关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例如,密西根大学法律诊所和美国国家野生动植物学院的联合研究。我校还与重庆三峡农民工权利保护中心联合成立了法律诊所,相互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益。

(4)指导教材和民法诊所教学的基本物质条件。

指导教材的选择和编写非常重要。教材内容应包括会议、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谈判、调解、诉讼、法律文件写作等方面。每一部分都应包括简要概述、步骤、技能、职业道德、项目实验、扩展阅读数据索引等。

民法诊所的教育必须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首先,必要的地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教室、档案室等。二是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饮水机等基本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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